女童吃炸雞被毒死 攤主以新罪名獲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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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備受媒體關注的“炸雞毒死女童案”一審判決。豐臺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攤主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後,張繼存表示要上訴。據瞭解,此前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繼存提起公訴。

女童吃炸雞被毒死 攤主以新罪名獲刑八年

2011年4月21日下午,徐先生在豐臺區汾莊村路邊炸雞攤,花7元錢買了幾個炸雞塊,餵給18個月大的女兒麗麗(化名)。半小時後,孩子嘴脣發紫,身體發抖。下午6時,在去醫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達醫院搶救一個小時後死亡。醫生診斷稱,孩子因食用過量亞硝酸鈉中毒身亡。

法庭上,公訴人將指控的罪名進行了變更,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改爲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公訴人解釋稱,今年刑法修改後,新增加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新罪名的刑期更重。按照新罪名的規定,只要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管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都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麗麗的父母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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