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食品法將實施 新食品法注意9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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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新食安法)將正式實施。近年來,國內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系、手段和制度等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食品安全問題仍然令人堪憂。新食安法即將走馬上任,消費者應該關注哪些要點呢?

最嚴食品法將實施 新食品法注意9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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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奶粉管理上升到藥品級別

新食安法規定嬰幼兒奶粉的配方將從備案制改為註冊制。所謂註冊制,即要對奶粉的配方進行註冊,這意味著我國對嬰幼兒奶粉的管理上升到藥品的級別。

9月2日,《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管理辦法》正式公開徵求意見,這份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徵求意見稿,對在國內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根據徵求意見稿,同一企業註冊的一個產品配方只能生產一種產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限定區域銷售,不得為銷售商專門定製生產。業內人士表示,這一嚴苛的規定將有利於規範混亂的嬰幼兒奶粉市場。

轉基因食品標示要放在顯著位置

新食安法對轉基因食品標示做出要求。現在轉基因食品的標示,要麼標識很小,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要麼有些商家亂標示,以“非轉基因”作為炒作噱頭。新法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未按規定標示的,企業或將最高可面臨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劇毒、高毒農藥禁用於蔬菜瓜果

新食安法明確劇毒、高毒農藥禁用於蔬菜瓜果。利用劇毒農藥、化肥、膨大劑等對蔬菜瓜果進行病蟲害防治、催肥,是消費者最擔憂的食品安全問題之一。新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這有利於進一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消除消費者對有“毒”蔬菜瓜果的擔憂,提升消費者對普通食品的消費信心。

保健品說明書不能涉及治療功能

新食安法明確,保健食品宣告“不能替代藥物”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與註冊或備案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網購到不合格食品可索賠

新食安法規定,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持照經營,同時提供生產經營的第三方平臺有稽核經營者證照的責任,也就是說,以後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要需做三件事:實名登記、明確責任、審查許可證。

現各大網路平臺上賣的食品可謂魚龍混雜,消費者在網購中買到不合格產品,大多數人只能吃啞巴虧,而新食安法將對網購食品監管亂的現象帶來改變: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或由交易平臺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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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

從管理上看,新食安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將食品流通許可與餐飲服務許可兩個許可整合為食品經營許可,減少許可數量,並將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標註食品新增劑。

同時明確規定了一企一證原則和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實施分類許可,將食品生產分為糧食加工品等31個類別,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等10個類別。

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新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便於有效追溯食品源頭,分清各生產環節的責任,對提高我國整個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通過追溯體系的健全,有利於追蹤溯源地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對淨化整個食品行業環境,促進食品產業發展意義重大。

“風控”監測更加突出預防為主

對比之下,新食安法的管理理念明顯加強了“風控”監測,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還通過建立信用檔案,制定年度監管計劃等多重方式全面降低風險。具體的規定如建立風險監測,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實施風險分級,對食品確定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食品、食品新增劑、相關產品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等。

大幅強化和提高了懲罰力度

對之前法律責任過輕的詬病,新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採取更加具體和嚴厲的措施。

首先,強化了刑事責任追究,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生產經營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則提高到處以30倍的罰款。

第三,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新增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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