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物浦條約簽訂時間 濟物浦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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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物浦條約簽訂時間 濟物浦條約內容

濟物浦條約簽訂時間

《濟物浦條約》簽訂於朝鮮壬午兵變發生之後,地點在朝鮮濟物浦(今韓國仁川)。《濟物浦條約》對朝鮮來說,是一份非常不平等的條約,這份條約中除了規定鉅額賠款,還允許日本在朝鮮駐軍,對朝鮮的領土主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那麼,除此之外,這份條約還有哪些內容呢?

濟物浦條約簽訂時間

《濟物浦條約》是1882年8月30日朝鮮與日本在朝鮮濟物浦(今韓國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本以朝鮮“壬午兵變”為契機,藉口日本人在朝鮮被殺,強迫朝鮮政府簽訂《濟物浦條約》,同時附錄《修好條規續約》。該條約不僅使日本獲得了朝鮮的鉅額賠款,更規定了日本在朝鮮的駐軍權,進一步擴大了日本的侵略勢力,加劇了朝鮮半島的危機。

濟物浦條約內容

本約

日本歷七月二十三日、朝鮮歷六月初九日之變,朝鮮凶徒侵襲日本公使館職事人員,致多罹難,朝鮮所聘日本陸軍教師,亦被慘害。日本國為重和好,妥當議辦,即約朝鮮國實行下開六款及別證續約二款,為以表懲前毖後之意。於是兩國全權大臣記名蓋印,以昭信憑。

第一

自今期二十日,朝鮮國捕獲凶徒,嚴究渠魁,從重懲辦事。日本國派員眼同究治,若期內未能捕獲,應由日本國辦理。

第二

日本官胥遭害者,由朝鮮國優禮瘞埋,以厚其終事。

第三

朝鮮撥支五萬圓給與日本官胥遭害者遺族並負傷者,以加體恤事。

第四

因凶徒暴舉,日本國所受損害及護衛公使水陸兵費內五十萬圓,由朝鮮填補事。每年支十萬圓,待五個年清完。

第五

日本公使館備兵員若干備警事。設定修繕兵營,朝鮮國任之。(若朝鮮兵民守律一年之後,日本公使親做不要警備,不妨撤兵)

第六

朝鮮國特派大官修國書以謝日本國事。

大日本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巨集集

修好條規續約

日本國與朝鮮國嗣後為益表親好便貿易,茲證定續約二款如左:

第一

釜山、元山、仁川各港間行里程今後擴為四方各五十里(朝鮮裡方),期二年後(自條約批准之日起算週歲為一年)更為各百里事。自今期一年後,以楊花津為開市。

第二

任聽日本國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從遊歷朝鮮內地各處事(指定遊歷地方,由禮曹給照,地方官勘照護送)。

右兩國全權大臣各據諭旨,立約蓋印,更請批准,二個月內(日本明治十五年十月、朝鮮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九月)於日本東京交換。

大日本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巨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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