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數十次買“過期食品”索賠被刑拘:曾調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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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數十次買“過期食品”索賠被刑拘:曾調包索賠,給錢撤訴
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海南網 圖
海南澄邁男子唐某在50餘家超市購買問題食品,高價索賠被刑拘一案引發關注。
3月13日,澎湃新聞()從辦理該案的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路派出所民警處證實,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深入調查中。
該民警透露,唐某自3月5日被刑拘以來,一直認爲自己所做未違反法律,屬於消費者正常保障利益行爲。
唐某向警方承認自己曾向50餘家超市、商行進行高價索賠,其中給錢的有20餘家。警方調查發現,唐某購買到過期食品後,一邊向食藥部門投訴,一邊向商家索賠。現唐某索賠所得7萬餘元款項現已被警方扣押。
此外,一份由唐某提供給當地食藥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事實說明”顯示,唐某曾有用自己攜帶的過期食品“調包”超市正常商品的行爲。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爲,邊投訴、邊施壓、邊索賠,這還是屬於友好協商的性質,索賠過高並不一定就是敲詐勒索,但調包索賠就涉嫌詐騙罪。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也發表評論表示,單純的高價索賠並不違法,往往也得不到相關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賠手段違法,那就依法制裁。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也認爲,如果唐某隻是購假高價索賠,“民法處理就行,不必刑法相待”;若唐某調包商品以欺詐手段索賠就會涉嫌犯罪,是詐騙與敲詐的競合犯。
邊投訴、邊索賠
嫌疑人唐某,27歲,做過前臺服務員、銷售員,跑過摩的,之後以“小王”身份通過購買過期食品,一邊向食藥監管部門投訴,一邊向超市、商行索賠。
3月4日晚,被警方傳喚時,唐某正在海口市一家網吧內上網。隨後,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索賠所得7萬餘元款項隨即被警方扣押。
3月13日,一位不願具名的超市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包裹嚴實的顧客走進店內,個高,戴長鴨舌帽,穿牛仔褲,“第一趟他進來放好東西,第二趟進來的時候就完全換了一套衣服”。
該負責人稱,其超市與唐某一共有三個投訴案件,涉及棒棒糖、餅乾等一些食品,價錢不超過5元錢,“他拿着商品和小票說是在你這裏買的,過期的”,每次索要賠償4000、5000元。
因懷疑唐某用過期商品調包超市商品索賠,該超市負責人拒絕了唐某的索賠要求。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12345”海口市民服務熱線投訴情況表顯示,2017年6月5日, “133*****422”號碼機主電話投訴,稱在前述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此後,分別在當年6月14日、16日、20日、22日,先後四次撥打“12345”投訴轄區食藥監管部門不作爲。
“一張小票一千塊,給他錢他就撤銷投訴。”海口市南亞廣場家樂福超市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2017年2月、3月期間,一位頭戴摩托車頭盔的男子稱在其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要求索賠。
該負責人回憶,當時,該男子一個月來了好幾次,只買過期的商品,“就一個餅乾、口香糖,幾塊錢的東西,賠了七八千塊錢。他有一次拿出了四五張小票,同一種商品他故意分幾次買,買了三四次,不給錢就說要到食藥監投訴,我們只能給錢了事”。
據南國都市報此前報道,在海口市秀英區汽車西站附近經營一家超市的金賓,和剛在海秀中路開了一家小超市的阿景(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
此事經報道後,一些遭遇類似形式索賠的超市、商行負責人發現,匯款信息和電話號碼等多種信息顯示,購買過期商品向他們索賠的消費者實爲同一人唐某。
在支付了高價索賠之後,金賓和阿景認爲,唐某開口索要數千元賠償的要求,已超出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支付10倍價款,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賠償1000元”的規定。二人遂以“被敲詐勒索”爲由向海秀西派出所報案。
“調包”索賠,給錢撤訴
一份由唐某提供給當地食藥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事實說明”顯示,2017年11月3日,唐某攜帶兩盒過期食品“調包”了海口海供超市的保質期內食品。但唐某在說明中否認其是刻意爲之。
海供超市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了此事,並稱該說明是在其超市支付了唐某5000元索賠款後,唐某承諾向當地食藥監管部門撤銷對其超市的投訴,並開具了這份說明。
唐某在該份“消費者事實說明”中稱:“本人於2017年11月3日在海南海供超市購買了一盒元朗合桃酥50g、條碼69431412525000售價2.5,經雙方交流取證。”
說明中稱,“2017年11月3日,我所帶進海供超市的兩盒元朗合桃酥50g、條碼是69431412525000,我主要要目的是參照對比能讓我購買到同樣品牌一樣的合桃酥。我本人沒有看我所帶進海供超市的兩盒合桃酥已經過期”。
唐某向當地食藥監管部門寫下的請求撤訴結案“消費者事實說明” 受訪者供圖
唐某在說明中稱,“在對比商品是否一樣的情況下,將我帶進的過期合桃酥50g其中1盒放在了海南海供超市貨架上。我本人在海供超市所購買的商品合桃酥50g也沒過期,而是我從外面帶進的兩盒過期合桃酥50g、混淆所造成的誤會由此給各方帶來麻煩困擾。敬請諒解!消費者本人我要求撤訴結案”。(注:唐某“說明”的文字語意不通,原文如此)
前述海供超市負責人表示,事發當天,唐某戴着口罩到超市購買了一盒桃酥,然後就稱桃酥已經過期,當場要求賠償4500元。遭拒絕後,唐某撥打了食藥監管部門電話進行了投訴。食藥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隨後到場,進行了立案調查處理。
期間,唐某一直與海供超市商談,要求賠償4000元,並稱“耽誤一天加500元”。但海供超市通過調查發現,超市採購的元朗合桃酥批次爲20161204,沒有唐某當時購買的20160925這個批次。
“我問他,你這個東西是你帶進來的,還是我們貨架上的東西。”海供超市負責人稱,唐某回覆稱,可以寫說明證明過期商品是他自己帶進超市的,撤銷在食藥監管部門的投訴,但要“加500塊錢”。
爲息事寧人,海供超市支付了唐某共計5000元索賠款;唐某則應承諾,在當地食藥監管部門寫下了該份“消費者事實說明”,並請求撤訴結案。
據南國都市報報道,唐某被刑拘後,經警方審問,其承認對50餘家超市、商行進行過高價索賠,其中給錢的有20餘家。但唐某不認爲自己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而是消費者保障正常權益行爲。
對於高價索賠,唐某表示,這些都是“精神損失”費用,商家主動自願提出協商,“商家和我協商的時候都和我砍價,對方既然能砍價,爲什麼我就不能加價呢”。
高價索賠與敲詐勒索
隨着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出現,知假買假、高價索賠與敲詐勒索之間的邊界爭議日趨激烈。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發表評論表示,認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點包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觀),以及實行威脅恐嚇的手段(客觀)。如果行爲人是爲了獲取自己權利範圍內的財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脅迫手段,也不應認定爲敲詐勒索罪。
金澤剛認爲,在高價索賠事件中,消費者一般都會以曝光、投訴等方式來“威脅”經營者,以此令商家妥協。消費者的這一方式是否屬於脅迫恐嚇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解決途徑有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在與商家協商和解過程中,基於新聞本身的監督功能,消費者提出向媒體曝光是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利,不能定性爲脅迫或者恐嚇。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爲,邊投訴邊施壓邊索賠,還是屬於友好協商的性質,商家不同意消費者的索賠請求,可以告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這類案件,應當從刑事訴訟程序迴歸民事訴訟程序。消費者索賠比較高,商家不同意,那隻能訴到法院,如果說法院支持那就應該賠償消費者,如果不支持就不賠給消費者。索賠過高的並不一定就是敲詐勒索。
“實際上除了高額索賠,有的說再不給我賠償,我向媒體曝光,這也不叫敲詐勒索。”劉俊海說,如果消費者製造假象隱瞞真相,杜撰事實侮辱誹謗商家及商品的商業信譽的話,商家可以告他誹謗,追究名譽侵權責任,這個原則上都不屬於敲詐勒索犯罪。
劉俊海表示,該案件中,如果證據存在,唐某通過調包的做法“狸貓換太子”,這就屬於侵害商家合法權益的行爲了,金額巨大的還構成犯罪行爲,究竟是敲詐勒索還是詐騙罪需要依據討論。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則認爲,該案中男子唐某是一個職業打假人,藉此牟利。此種打假,違背善良風俗,與被打假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是無效的,所得款項,應該退回。換言之,法律不支持此種打假方式。若唐某調包商品以欺詐手段索賠就會涉嫌犯罪,是詐騙與敲詐的競合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法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指出,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爲了淨化市場,行爲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爲”。
丁金坤認爲,職業打假人的社會危害性複雜,有牟利損人一方面,也有啄木鳥淨化市場一面;其次,被打假一方很多是經營企業,之所以“自願交財”,也往往是爲了避免更大損失(譬如被行政處罰)而私了,此亦是法律所不支持者。要消除此種的職業打假行爲,最好的辦法,莫過於認定賠償協議無效,賠償款予以返還,同時對於違法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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