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蒙冤入獄5年後被判無罪 索賠2.7億獲賠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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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消息,46歲的泰州姜堰人周餘強被一、二審法院判定有罪,坐牢5年後假釋。後來江蘇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院撤銷一、二審判決,泰州市中院進行重審,最終判周餘強無罪。近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周餘強提出國家賠償,數額高達2.7億多元。
入獄5年最終被判無罪
泰州市中院、江蘇省高院先後做出裁定,最終周餘強獲賠償42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目前周餘強正提起民事部分的訴訟。周餘強承包經營江蘇正太集團交通工程公司,約定承包期3年,共上繳承包金100萬元。
高院先後做出裁定
姜堰警方以涉嫌職務侵佔爲由,將周餘強刑拘。姜堰法院一審判決周餘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1個月。泰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5月4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院提出無罪抗訴。
18日,周餘強獲假釋出獄。11月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了姜堰、泰州兩級法院的判決,案件由泰州中院重審。泰州市中院重審,但未宣判。對此,現代快報於14日、11月10日連續報道此事。
11日,現代快報再次以《何時還我兩個字:無罪》爲題,報道該案。7日,泰州中院對周餘強一案進行再審,當庭認定周餘強不構成犯罪,但法院未當庭宣判。同年20日,泰州市中院再次開庭,終於做出判決,宣告周餘強無罪。
周餘強表示,因爲一、二審法院的錯判,自己無辜坐牢5年。周餘強表示:“我希望在我的案子辦理過程中,該承擔責任的人,也要得到追究。”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周餘強被宣佈無罪後,於下半年啓動了申請國家賠償。
他向泰州市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爲:賠償侵犯其人身自由造成的損失422251.76元;按原職位工資標準賠償失去自由後至今的社保等(五險一金)損失;因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雙腿功能受損的傷殘損失。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返還被沒收的現金105萬元及汽車兩輛,並賠償因錯案致使其公司財產被侵佔、對外債權、失去自由期間的工資、應收權益等損失共計2.74億多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周餘強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他之所以提出如此天價的賠償,是有理由的。首先是他失去5年自由,這是無法追回的損失;另外在他入獄期間,他的公司無法正常運營,並已被轉手他人,在他入獄前,他的公司已經承接了大量工程,有大筆的工程款沒有結算,這部分損失數額巨大;再就是他本人及家庭因他入獄5年,遭遇重大打擊,兒子的前途受到了影響。經過綜合計算,他和代理律師提起了2.7億多元的賠償要求。
周餘強的代理律師、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耿延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國家對於國家賠償這方面是有標準的,但周餘強作爲一名公司老總,蒙冤入獄5年,不但造成了大量直接損失,更有公司轉手、業務停滯、家庭遭打擊等間接損失,還有精神損失方面,周餘強都有權提出自身訴求。
泰州市中院審查後認爲,周餘強被實際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是每天200.69元,所以應向周餘強支付國家賠償金422251.76元;周餘強要求按原職位工資標準賠償失去自由之後的社保等損失,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採納。
周餘強主張因錯案致使其公司財產被侵佔、對外債權、失去自由期間的工資及應收權益包括律師費、車旅費等損失共計27436.95萬元,因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採納。
對於1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認爲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綜合考量決定給予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周餘強要求爲其兒子恢復學籍及追究有關人員錯案責任的請求,因不屬於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範圍,不予理涉,與其他請求一併駁回。
最終泰州中院決定,賠償周餘強422251.76元,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共計522251.76元。泰州中院在侵權影響的範圍內爲周餘強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駁回周餘強的其他賠償請求。
民事訴訟還有官司要打
周餘強不服泰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向江蘇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月,省高院維持了泰州中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記者瞭解到,正太集團認爲交通工程公司經營不善,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該公司,並承諾交通工程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由正太集團承繼,交通工程公司於被工商部門覈准註銷。
正太集團進行改制時,泰州市姜堰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向工商部門出具擔保函:截至2006年12月10日正太集團的資產足以清償公司債務,在此之前該公司如有不能清償的債務,由我局負責擔保。
周餘強將正太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告上法院。他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返還侵佔周餘強的工程款200萬元(暫按照200萬元計算,具體數額待審計後確認),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承擔侵佔工程款期間的利息。
判令賠償周餘強購置的固定資產145.8萬元(暫按照該數額計算,具體數額待審計後確認),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承擔侵佔的固定資產部分的利息。判令泰州市姜堰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對以上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周餘強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在他入獄前,他累計承包了包括通洋河大橋、蘇通大橋、索倫大橋、太倉新港互通大橋等多項工程,這些工程大都已經收尾,但因爲他入獄,相應的工程款要麼沒有結算,要麼進了正太集團賬戶。
他假釋後,多次找到正太集團,並委託一家機構做審計,但最後因正太集團未提供完善的資料,導致審計中止。下一步,周餘強準備繼續漫長的民事訴訟之路,他說,最難的時候他都熬過來了,他一定會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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