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安樂死 男子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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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幫助他人自殺的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重慶市開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一審宣判後,宋某沒有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買農藥“助人”死亡
2007年,年近八旬的曾婆婆摔了一跤後癱瘓在牀,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7月,曾婆婆被送到位於開縣天和鄉高興村二兒子楊某的家中贍養。
現年76歲的被告人宋某,是楊某的鄰居。因爲年齡相仿,幾個老人經常跟曾婆婆在一起聊天。其間,曾婆婆多次表露出,自己癱瘓在牀不僅拖累後人,而且本人也受苦,希望早點死了算了。這樣的說法,曾婆婆的兒媳也曾聽老人提及,但他們都予以勸阻。
宋某想到曾婆婆也是快80歲的人了,對她“求死”的想法也表示理解。2008年秋的一天,曾婆婆曾明確提出讓宋某幫忙購買10片安眠藥。宋某也明白曾婆婆的意思,但他表示買不到。
隨後,曾婆婆又讓他把家裏一個帶繩子的籃子遞給她。宋照辦。
待宋某離開後,曾婆婆用嘴巴將繩子解下來,欲自盡。但這一行爲剛好又被曾婆婆的兒媳鄧某發現。曾婆婆自殺未遂。
兒子楊某和家人對曾婆婆很好。在打聽到幫助曾婆婆自殺的是宋某後,楊家人還將宋某狠狠地批評了一頓。
在周圍羣衆眼中,被告人宋某是個熱心人,村裏有任何動靜,就總能看到他的身影。被楊家人教訓後,“熱心”的宋某繼續到楊家和曾婆婆閒聊。
2008年11月下旬,曾某再次向宋某提出,給她買點農藥來自殺。“看到她活着痛苦,又是多次求我了,我就心一軟,答應了。”被告人宋某說。不久後,他就在鄰村一店鋪購買了5顆“豌豆藥”(一種形似碗豆的農藥——記者注)。這種藥的氣味很臭,宋某買來後用厚厚的塑料袋將藥包好,放在貼身的口袋裏。
儘管曾婆婆多次催促宋某將藥給她,但宋某還是有些猶豫。直到2008年12月7日傍晚,宋某才悄悄將已經壓碎的“碗豆藥”放在曾婆婆旁邊的一個桌子上,隨後悄然離開。
當晚,曾婆婆吃過晚飯後,開始服毒。因爲該藥的氣味很濃,正在廚房洗碗的兒媳也聞到了,並知道這是“碗豆藥”的味道,她立即來到曾婆婆的房間,看到此時婆婆已橫睡在牀上,嘴裏、身上還有白色的細小顆粒。
曾婆婆被送到醫院搶救,但在次日凌晨,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好心”鄰居獲罪三年
在搶救的過程中,醫生以及曾婆婆的兒媳多次問及毒藥的來源。但曾婆婆卻稱,是從一個小娃兒手中搶來的,並拒絕醫生的搶救。
經法醫鑑定,曾婆婆系因磷化物中毒死亡。
同年12月10日,宋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開縣警方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這樣一起稀奇古怪的殺人案,在重慶尚屬首例。
2010年6月17日,開縣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爲,被告人宋某的行爲已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希望法院對他從寬處理。
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生命權是公民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被告人宋某明知自己提供農藥的行爲會幫助被害人曾某自殺,而對該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觀上,被告人宋某實施的提供農藥的行爲,對曾某自殺成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與曾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法院認爲宋某的行爲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同時,法院鑑於被告人宋某是幫助癱瘓的被害人自殺,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又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p#副標題#e#
助人自殺可能構成犯罪
在我國,自殺行爲不構成犯罪,自殺未遂的,不可能被作爲犯罪處理,更沒有處罰教唆、幫助自殺的規定。但在本案中,幫助別人自殺的宋某爲何又受到刑罰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爲。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通常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爲他人自殺提供便利條件,例如提供針劑、藥物或者其他自殺工具,而自殺行爲是其本人實行的;二是基於自殺者的要求,對自殺者實施了殺人行爲,使其實現自殺。
後一種,法學界通常稱之爲“受託殺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自殺者的承諾,也不能成爲殺人者免責的事由,殺人者肯定是按故意殺人罪處理。
而前一種情形,通常不以犯罪論處。但如果幫助行爲,客觀上與他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且主觀上對自殺者死亡的發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態度,因而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不過應視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
承辦本案的法官稱,宋某應人要求幫助別人完成自殺的行爲,屬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情形,且宋某的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
從本案的犯罪事實看,宋某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給了她毒藥其肯定是會自殺的,但宋某仍對曾的死持放任態度,且實施了幫助行爲,故宋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對於法院的前述判決,重慶市的王成律師稱,法院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非常準確,也是頗具人性化,充分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法治精神。同時,他也希望進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律認知水平,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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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在我國仍未施行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目前,全世界只有荷蘭、丹麥等少數幾個國家,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讓安樂死合法化。
荷蘭法律對醫生實施安樂死作了嚴格而詳細的規定:絕症者考慮成熟後,應自願提出書面請求;主治醫生則應向患者詳細陳述實際病情和後果預測,並由另一名醫生協助診斷和確診,最後才能實施;實施安樂死的手段必須是醫學方法。
1990年3月,中國首例安樂死案在陝西漢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讓患絕症母親安樂死的被告人王某判處刑罰。該案宣判後,關於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在我國司法界、醫學界就一直沒有中斷過。據悉,從1994年起,每年的全國兩會基本上都會有關於要求爲安樂死立法的議案。
至今,安樂死在我國仍未施行。重慶市人大代表張興安稱,不能通過主要是因爲親情、文化、倫理與現實的衝突。對於那些要求“安樂死”的人的親人來說,內心的激烈衝突超過任何旁觀者。面對親人的痛苦與無奈,是尊重他的意願隨他逝去,還是盡所有可能的努力延續他的生命?中國傳統文化從未肯定過生命自戕。從“孝”的理念而言,重病在牀的親人即使迴天無望,作爲子女也不能任其“安樂而死”。
此外,實施“安樂死”還有技術的原因——若在中國實踐安樂死,怎麼防止謀殺、逃避贍養、掩蓋醫療失誤等問題?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監督制約,是實現安樂死的前提,即其需要有完備、嚴密的法律體系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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