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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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根據《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進行調整。

衛生部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

通知指出,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置人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通知要求,已經衛生部和商務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設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資總額、規模(牀位、牙椅)、診療科目及合資、合作期限或者籌建期限的,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通知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變更及終止等,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相應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的材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經貿部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應當及時向衛生部醫政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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