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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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向公衆還原“瘦肉精”案、“毒奶粉”案、“染色饅頭”案。

最高法院公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

2007年年初,劉襄與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爲牟取暴利,各投資5萬元生產銷售“瘦肉精”。肖兵和陳玉偉將這些“瘦肉精”出售給收豬經紀人使用。

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瘦肉精”2700餘公斤,銷售金額640餘萬元。5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瘦肉精”被8個省市的生豬養殖戶用於飼養生豬,致使大量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入市場。

法院審理認爲,5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4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刑罰。

2008年9月至10月,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孫學豐表示要購買這些奶粉。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後銷售給孫學豐,孫學豐又將該奶粉轉售他人。經鑑定,該38噸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

法院審理認爲,兩人均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代文明有期徒刑7年、孫學豐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判處罰金85.12萬元和125.02萬元。

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爲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情況下,仍安排生產主管、被告人謝維銑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徐劍明將饅頭銷往多家超市。法院審理認爲,3被告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有期徒刑9年、5年、5年,並分處罰金65萬元、20萬元和20萬元。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爲河南省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違反防疫法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未進行“瘦肉精”檢測的情況下,違規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三證”,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系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

法院審理認爲,3被告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王二團、楊哲、王利明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

河南瘦肉精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河北毒奶粉案 以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

上海染色饅頭案 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

河南動物檢疫員瀆職案 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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