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亡同伴未及時呼救 法院判同伴賠償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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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小華、小明結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華溺水身亡。事發時,小明在驚慌之下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小華的父母將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法庭。
同伴未及時呼救判刑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21小學,巡迴審判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當庭判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22.7萬餘元,精神撫慰賠償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監護人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5.6萬餘元。
涉案水塘
法院經審理查明,鄧州市的小明和小華兩少年相約下午到網吧玩耍。14時左右,小明騎電動車到小華家,隨後,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商量決定先去水塘洗澡、游泳,便一起來到涉案水塘。
大約三四十分鐘後,小明聽到水塘邊有人說話,因害怕被人看到在水塘洗澡告訴家長,便叫小華趕快上去,小明小華分別向水塘東邊和西邊游去。小明上岸後,先躲在草窩中,回頭看小華,發現小華不在,叫小華沒人答應,小明在周圍尋找,但也沒有找到。
溺水時間過長死亡
當日17時左右,小華的父母來到水塘邊尋找,小明便告知了二人下午一起在水塘游泳的情況。此時,小華父母認爲孩子可能已經溺水,一邊給鄰居打電話求助一邊下水救人。等村民趕來時,小華的父親已將小華打撈上來,並給小華做人工呼吸進行搶救,隨後,鄉衛生院醫生趕到對小華進行緊急施救,但小華因溺水時間過長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該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修建,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託該市一鎮政府管護,鎮政府在水塘邊用小紙板豎了一個“水深危險”的安全警示標語。
各項損失共計38.4萬餘元
小華父母認爲,某市人民政府作爲建設單位,鎮政府作爲管護單位,未在水塘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對該水塘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同行的小明沒有盡到先前危險行爲所引起的後期的呼救義務,延誤時機,最終造成小華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擔責,遂將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訴請判令被告賠付相應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8.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市人民政府對該水塘具有管理責任,後委託給鎮政府管理。鎮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僅有警示標誌而沒有完備的具體管理措施阻止他人進入,故鎮政府有過錯。但基於某市人民政府與鎮政府系委託關係,因此,鎮政府不承擔責任,由委託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義務,但小明在事件發生後,沒有及時呼救。
因此,小明對小華的死亡具有過錯責任,但責任較小,按10%的責任比例由其監護人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小華雖未成年,但已滿15週歲,應當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險性,原告作爲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對小華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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