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張芸”偷手機被叛刑10年 因僱主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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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河南一保姆遭拖欠工錢,偷竊僱主手機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這一判決引發爭議。保姆表示真沒想到手機價值6萬多元,多名律師認為此案判10年量刑過重,河南的一名律師願為該保姆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質疑
偷手機被判刑
欠薪怎麼無事
因欠薪偷手機被判10年,本身經不起推敲。
首先,保姆把手機藏在廚房裡,算不算偷,有待商榷。如果真正想偷,保姆完全可以一跑了之。其次,保姆把手機藏起來,是因為僱主欠薪在前。保姆怕僱主不付薪,藏手機以備不測。這只是討薪的一種手段,拿僱主手機作補償,是一種樸素的本能,何罪之有?第三,以該保姆的閱歷,根本不知道手機值6萬元,也不存在從主觀上佔有他人鉅額財產之意,怎麼能判10年重刑?畢竟,其主觀上沒有盜竊價值如此鉅額財產的故意,故不能適用刑法關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規定。第四,僱主說手機值6萬元,是什麼時候買的,現在打折值多少,理應釐清,不能以原值充當現值,否則,據此量刑,豈不冤枉人?第五,有社會名流同情該保姆,願意為她提供幫助。特別是有律師願意為她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足見,該判刑存在不公,且有待商榷之處。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工資應按月支付”,乃法規上的鐵板釘釘。該僱主欠薪,為什麼不被依法查處?難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不成?
更值得一提的是,“只許官兵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早已不絕於耳。公車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款娛樂等公款消費,有多少被問責、被判刑?殊不知,“一支菸,二兩油;一頓飯,一頭牛;屁股一坐,一棟樓”。還有貪汙受賄6萬元以上的,即使被舉報發現,還不是一退了之,連受處分的也沒幾個,談何被判刑?推廣應用至立法量刑時,不能對官員違法行為量刑過寬,對老百姓違法行為量刑過重;否則,讓老百姓難以心服口服。
呂量妮
判罰依據手機
背離法律原意
我注意到,有人稱保姆張芸的行為不算偷竊,因為僱主拖欠她的勞務費在先,亦即錯在前,若無拖欠保姆的工資,也不會引發保姆暗地佔用僱主的手機,一句話:“張芸的行為只能說是拿。因為欠人家的錢不還,就要拿東西來補償,這是天經地義的”。我認為,這種說明還是有些情緒化,明顯偏頗,因為僱主拖欠工資在明處,保姆盜竊別人財物在暗地,何況僱主所欠的40天工資離手機的價值還有較大距離。若不法律懲戒此類行為,將對類似行為造成負面作用。
從這個意義上說,張芸的盜竊行為是基本能確定的,受到法律懲戒也是應該的。但僅據較為粗略的相關報道來看,我個人認為,當地司法機關還是判得過重了。作為公訴方的當地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表示,僱主欠款一事沒有相關證據,即使欠款行為屬實,也不影響她的罪名和量刑。我認為這樣說還是有些武斷,盜竊數額應該以對盜竊物件的認知情況為依據。因為市場上一般的手機價值也就是幾百元到幾千元,不久前各地市民通宵排隊所搶購的一臺“愛瘋死”手機,也不過五六千元。
所以,以手機最後的作價鑑定六萬多元為判罰輕重的依據,更像是唯結果論和公式套用型的判案方式,與法律懲惡揚善的立法原意和判罰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明顯背離。法律是剛性的,但在剛性之下不妨投以柔性目光。這就需要對這部手機的當前價值予以合理評價。但不管咋說,以頂格6萬元這個數額特別巨大來量刑,實在是出手過重了。況且,能買6萬元手機的超富人家,如此拖欠弱者工錢,有一股“只剛不柔”的“以勢欺人、以錢壓人”的怪味。
張正英
建議
比照天價葡萄案理應輕判
許多人將這一案件與2003年發生“天價葡萄案”相提並論: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農民李連朋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摘食葡萄,誰知,他們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新品種。許多網民因此認為,應當比照“天價葡萄案”對保姆張芸從輕處罰。
細緻說來,“天價手機案”與“天價葡萄案”還是有許多不同:一是“天價葡萄”的價格難以確定,因為在市場上並沒有相應的定價,且間接經濟損失是否要計入也存在爭議,因此葡萄價格認定從最初的40萬到1萬多再到幾百元,而“天價手機”卻是有明確的定價;二是“天價葡萄案”因為存在價格爭議,甚至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而“天價手機案”中,大家對張芸構成盜竊罪並沒有太大的爭議,只是認為量刑過重;三是在“天價手機案”中,存在“僱主拖欠工資”的爭議,而“天價葡萄案”中並沒有存在這樣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
但從本質上,兩者是具有相同點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對被盜竊物件的價值有明顯的認識錯誤時,而且憑一般人的常識判斷,無法知道被盜竊物件的價值是特別昂貴時,是否依據他所盜竊的物件實際價值來對他定罪量刑。
從刑法對犯罪打擊上看,刑罰處罰要依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僅僅憑藉結果來處罰罪犯,而應當結合他主觀上的故意和認識程度。一個人偷了一個實際價值幾萬元的手機,但她認為只是幾千元的手機而且無從知道手機會是價值幾萬元,她的主觀惡意就是要佔有幾千元的東西,對其以幾萬元的數額標準進行處罰,就顯得不正義。況且,這個案件是不是存在“僱主拖欠工資”的酌定從輕情節還值得深究。我主張對保姆張芸在盜竊6萬多元的數額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楊濤
評價
消除公眾質疑
欠缺五個解釋
保姆張芸偷竊僱主手機,確實已經構成了盜竊罪,這是毋庸置疑的!一方是僱主,一方是保姆;一方是使用6萬多元手機的貴人,一方面是身無分文的農婦。強弱雙方非常明顯!在強弱雙方懸殊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判決結果傾向於強勢一方的時有發生,你看:天價過路費案、羊毛衫天價罰單案、天價葡萄案等在涉案物品價值認定上都是偏向了強勢一方,在民意的質疑下,以重新認定涉案物品改判而告終。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質疑保姆偷手機判10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要消除公眾的質疑,有關部門至少應認真迴應五個問題:僱主的手機是什麼時候買的?僱主購買手機時的價格是多少?現在市場上這種型號手機的價格是多少?僱主手機現在的評估價格是多少?判決時僱主手機的價格是如何核算的?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身份、窮富和貴賤之分。保姆偷手機判決如果存在不當之處,有關部門應高揚法律之劍進行監督,決不能因為保姆無錢無權無地位就要承擔更多的與其行為不相符的法律懲處責任,更不能讓法律成為個別人和單位擺譜顯擺的工具。否則,不僅是社會的悲哀,更是個體的不幸。
李方向
■三言兩語
●僱主的財富和地位可想而知,保姆的弱勢也不言自明,在對保姆量刑的過程中,法院有沒有打法律的擦邊球,感情用事地去量刑?我們不得而知。
——齊齊
●保姆最大的“冤屈”並非法律的無情判決,而是眼裡只有金錢,對弱者沒有絲毫同情與憐憫,應該接受道德嚴厲審判的僱主們。
——朱永華
●一鋪歸一鋪,欠錢歸欠錢,盜竊歸盜竊。僱主欠保姆的工資,保姆可以通過正當途徑討要,但採取盜竊僱主財物的行為,不僅為人所不齒,更是觸犯法律。
——王茂
●雜誌社長誘姦求職女獲刑7年。偷手機:10年。貞操還不如手機?
——李海上
●既然自己能夠花6萬元買手機,證明並不缺錢,僱主為什麼還要拖欠保姆工資呢?
——黃東華
●僱主無德,保姆無知,法院無理,看客無奈!
——夏天
●僱主欠薪是導致保姆偷竊的一個重要誘因。單從這一點上看,僱主就可以原諒保姆,而不是得理不讓人。
——黃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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