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的用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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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不同孕期用藥適應證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藥時對胎兒的損害也有很大差別。以下僅就妊娠各期的用藥予以簡述。

妊娠期的用藥原則

    1.妊娠早期用藥 受精卵著床於子宮內膜前謂之著床前期。

    此期雖然對藥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藥物損害嚴重,可造成極早期的流產,如若受到部分損害,有時還有補償功能,胚胎可能繼續發育而不發生後遺問題。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藥物,不必過分憂慮。關鍵在於受孕後的3-12周左右,是胚胎、胎兒各器官處於高度分化、迅速發育階段,藥物影響此過程,可能導致某些系統和器官畸形。可見妊娠12周內是致畸最敏感的時期。故此期用藥應特型慎重。

    2.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藥問題 妊娠的中晚期,藥物對胎兒的致畸可能性減少。

    但此時的牙、神經系統和女性生殖系統還在繼續分化發育,藥物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上述各系統、各器官發育遲緩和功能異常,此時期用藥也應慎重,根據用藥適應證權衡利弊做出選擇。

    3.妊娠期用藥原則 單藥有效的避免聯合用藥,有療效肯定的老藥避免用尚難確定對胎兒有無不良影響的新藥,小劑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劑量。

    早孕期間避免使用C類、D類藥物。若病情急需,要應用肯定對胎兒有危害的藥物,則應先終止妊娠,再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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