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隨意上街盤查公民易引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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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6日起,廣州市天河區警方在轄內主要路段設立54個固定崗、8個機巡組和16個截查點;在廣州市的越秀、番禺、海珠等區市民也遇到了查驗身份證的情況。警方還表示,如果路人無任何證件、又無法說明,有可能會被傳喚至派出所。很多市民表示此舉無法接受。

警察隨意上街盤查公民易引發衝突

盤查權的確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警察法》規定:“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而在去年新修訂的居民身份證法中,增加了新的查驗情形,即“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

如果警方確實因防範犯罪分子進行必要的盤查,公衆自然會給予理解與支持。但是,在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市民平時走在街頭,因爲沒有帶身份證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的身份,警察就把公民傳喚到派出所,這在法理上似乎說不通。

廣州地處亞熱帶,夏天來臨,很多“老廣州”都是短褲短衫夾一雙拖鞋出門,別說身份證,就連公交卡很多人都不願意帶。從理論上說,這些人都有可能爲此進派出所。警察在街頭嚴查身份證,有利於公安機關的治安防控,但過多盤查對警察的工作是方便了,但由此付出的社會成本可有誰計算過?

警察法和身份證法對公安機關進行查驗的對象和情形都作了明確規定。如果警察以加強治安防控爲目的,過多使用盤查權,或有侵權嫌疑。普通市民遇到如此盤查,很有可能會認爲這是一種侮辱,如果加上特定的環境、時間及警察盤查時的特定態度,很可能引發警民矛盾與衝突。相關部門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盤查權”時,一定要充分顧及當前的社會狀況和市民的切身感受,剋制公權力過度使用的衝動,避免製造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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