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氣體致盲事件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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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和南通大學附屬醫院眼科使用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全氟丙烷爲患者進行了眼內填充手術。術後部分患者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視網膜血管炎、視功能損傷等術後反應。經醫院隨訪及評估,共有71名患者發生嚴重眼用氣體視網膜毒性反應。目前,患者的醫療救治費用全部由醫院墊付。精彩閱讀:因問題氣體單眼失明 共有18人單眼致盲
在醫患的“友誼小船”說翻就翻的當下,沒人希望醫療事故讓雙方信任關係雪上加霜。但,“問題氣體致盲”事件燃爆整個輿論場,恐怕不僅僅是基於健康風險的敏感,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風險社會,如果不能靠有效的制度救濟兜底羣發性事故的概率,公共安全如何讓人心安?
有一個問題,在此次事件中頗爲刺眼:“問題氣體致盲”事件發生於去年的6月,隔月已有“事件與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關聯性明確”的第二版調查結論出爐,再然後的10月甚至已經行政處罰涉事企業518萬餘元——那麼,爲什麼整個事件的真相遲滯到2016年4月才水落石出?如果說是爲了等更嚴謹的邏輯結論,似乎也並不是這麼回事。因爲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14日迴應稱,2015年7月對送檢樣品進行檢驗時發現,涉事產品“含量”和“皮內反應”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由於所剩樣品過少,尚無法查清導致傷害的雜質成分。目前涉事企業眼用全氟丙烷氣體處於停產狀態。換句話說,即便今天公佈了事件之害,仍未查清肇事原由。那麼,患者眼睛都瞎了,真相拖沓遲滯,究竟在等什麼?
誰生病,誰吃藥。誰疏漏,誰擔責。國家衛計委也表態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此事件屬於因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追償。“國家衛計委指導涉事醫院引導並主動配合患者依法解決賠償問題,及時研究醫院及患者的訴求,並將有關訴求向相關部門和單位反饋。”企業也很乖巧,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對病人感到很抱歉,願意負起相應的責任。企業下一步將會和醫院、患者儘快取得聯繫,絕不推卸責任”……看起來皆大歡喜,但是別忘了:根據患者陳述,事發之時,有涉事醫院給出一萬塊“補償費”幻想私了。
事發十個月,原因仍不清:院方表示,醫院診療行爲符合規範,氣體購置使用環節均符合相關規定,手續齊備;而企業即便認罰賣乖,卻依然查不出“問題氣體”究竟出在什麼環節。不明所以,就不知道毒性反應原因;不瞭解前因後果,這些失明患者的後續治療也許就成了問題。
今年4月15日,是新國家安全法實施以來的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習近平總書記71字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中,“國民安全”亦是關鍵詞之一。保障醫療安全在內的“國民安全”,爲風險社會排除墨菲定律裏的可控性隱患,這是公共責任,也是職能擔當。據說“問題氣體致盲”事件發生後,國家食藥監總局最新公佈的2016年部門預算顯示,其醫療器械監管預算比去年增長126.42%。只是,財政投入僅僅是一小步,落實醫療風險防控責任,企業與醫院不能總是“很無辜”。
“問題氣體致盲”事件裏,仍裹挾着諸多未竟之問。這些問題梳理完畢,醫院纔會成爲公衆的安心之所,醫療機構才能真正爲民衆的健康保駕護航。(中國青年網特約評論員 鄧海建)
延伸閱讀:問題氣體致盲事件梳理
2015年6月——江蘇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發生患者使用“問題氣體”後出現不良反應。
2015年7月7日——食藥監總局接到評價中心的報告。
2015年7月8日——食藥監總局發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暫停銷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監〔2015〕94號),並通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7月10日——食藥監總局督查組赴天津進行現場督導。
2015年7月22日——評價中心調查報告顯示事件與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關聯性明確。
2015年7月27日——中檢院完成對涉事產品的檢驗,結果爲不符合標準規定。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調查。
2015年7月28日——涉事企業完成對問題氣體的召回。
2015年7月30日——食藥監總局發佈《關於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可疑羣體不良事件後續處置情況的通報》(食藥監辦械監〔2015〕114號)。
2015年10月12日——對涉事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
2015年10月14日——對涉事企業的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2015年10月23日——國家衛計委公開通報事件處理進展。
2016年2月——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部分患者得到先行賠付。
2016年4月——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公衆關注。
2016年4月8日——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就此事發通報。
2016年4月14日——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此事發聲明。食藥監總局、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迴應。涉事企業向公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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