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姦殺8歲幼女潛逃21年 被最高檢追訴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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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河南新密21年前姦殺幼女案:兇手被最高檢追訴,一審判死緩
@紅星新聞3月21日消息,2017年7月19日,紅星新聞報道,最高檢對20餘年前發生在河南新密的一起強姦殺人案啓動追訴程序。3月21日,紅星新聞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此案一審已經有了結果:負責審理該案的法院已經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2960元。
兇手酒後姦殺幼女,20餘年後被抓
該案承辦人、新密市檢察院科科長李愛民告訴紅星新聞,由於該案案發距今已超過二十年,跨越了79刑法和97刑法兩個階段,“當年的取證要求與現在也有所不同。”
李愛民介紹,該案的被告人劉某,現年43歲,系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寧平鎮人,小學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剛到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上打工僅兩天的被告人,在酒後行至來集鎮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在強姦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經鑑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如徒手)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後劉某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數日後,被害人的屍體被發現,當地公安機關雖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強姦並殺死,但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該案件一直未能成功偵破,未能查明被告人。2013年,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DNA,經過排查,最終查獲被告人劉某。
2017年3月1日,劉某被警方抓獲。
過追訴期、認錯態度好是死緩判決的主因
據瞭解,被告人劉某實施犯罪時,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本案已超過刑法所規定的二十年追訴期限。同時,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有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試行)》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李愛民介紹,之所以堅持追訴,主要是因爲兇手以暴力手段姦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爲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家屬及周邊村民造成巨大影響,且沒有消除,“爲維護司法公平正義,所以我們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
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後同意了承辦人意見,隨後該院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被告人劉某某強姦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爲,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爲惡劣,後果嚴重,必須追訴,依法作出了上述決定。依據管轄管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隨後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某某強姦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落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位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利於社會穩定。
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劉位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在上訴抗訴期滿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後方正式生效。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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