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妻打骨折 法院判其不得在妻200米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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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家庭暴力是一個老問題,又是一個新問題。說它是老問題,原因在於它存在了很長的一段時間;說它是一個新問題,是基於治理家暴的方式和手段越來越多,尤其是法律手段。從2008年起,全國婦聯連續五年向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反家暴法。2012年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透露人大已將反家暴立法納入全國人大計劃。
明天是三八國際婦女節,市一中院昨日發佈一組去年審理的婦女維權案例,希望廣大已婚女士能更好地運用法律,好好保護自己。
個案1
遭遇家暴 女子獲賠精神撫慰金5萬
2000年,陳剛和夏琳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09年6月,兩人經過九年的戀愛長跑,在所有親朋的祝福聲中,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結婚後,平淡的生活取代了戀愛時的浪漫時光。慢慢地,兩人常爲瑣事爭吵,感情也在爭吵聲中逐漸變淡。
然而,在去年的一次爭吵中,雙方情緒都很激動,還發生抓扯。怒氣衝衝的陳剛出手將夏琳打傷。爲了擺脫這段婚姻,遠離爭吵的日子,夏琳將陳剛告上沙坪壩區法院,要求離婚,並索賠5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庭上,夏琳向法官出示了診斷病歷社區證明等證據。
判決結果:經審理,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夏琳勝訴。陳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去年9月,市一中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准許兩人離婚。同時,因爲陳剛存在過錯及家暴行爲,判決他賠償夏琳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官說法:該案中,陳剛婚後與妻子發生矛盾,併產生肢體衝突。糾紛中,陳剛還打傷了夏琳,存在過錯,對於夏琳的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
個案2
被打骨折 女子成功申請人身保護令
李生不念夫妻情分,居然下狠手,將妻子田荷打成骨折。住院治療後,田荷爲尋求保護,特向北碚區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並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我沒想到他會下這麼重的手”,只要一說起被丈夫打傷時的情形,仍在養病的田荷便會忍不住掉淚。田荷說,結婚這些年來,李生打她不是一次兩次,所以她也鐵了心要離開李生,併到北碚區法院起訴離婚。
田荷認爲,很可能就是因爲她起訴離婚,去年9月,李生惱羞成怒對她下“毒手”。據醫院診斷,田荷所受的傷系右側篩竇外側壁骨折。受傷後,田荷爲保護自己,向北碚區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判決結果:去年10月,北碚區法院審理後認爲,田荷婚後經常遭受李生的毆打,致使其身體受傷,心理也處於極度恐懼之中。同時,田荷也向法院提交了報警證明受傷照片病歷等證據。爲保護田荷的合法權益,法院爲田荷下達了人身保護裁定,裁定李生不得再對田荷及其親友進行威脅毆打,也不得在田荷住所地200米範圍內活動,否則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法官說法:在離婚訴訟階段,婦女遭受家暴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遭受男方暴力或威脅時,女方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會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女方的合法權益。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介紹,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法院未判決離婚)的6個月內提出。#p#副標題#e#
個案3
老公抱走娃兒“失蹤” 法院幫她奪回撫養權
周科和張梅,從相識到戀愛,再到結婚,總共不過半個多月,屬於典型的“閃婚”。一年後,他們卻以對簿公堂的方式,結束了這段婚姻。
2010年1月,周科與張梅歡歡喜喜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或許是婚前沒能充分了解對方,婚後兩人並沒有享受到婚姻的快樂,爭吵更是家常便飯。吵歸吵,兩人的日子還是繼續在過。同年11月,張梅生下一名男嬰。然而,孩子的到來並沒給他們的婚姻帶來轉機。
就在孩子出生一個月後,周科在和張梅發生爭吵後,抱着兒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2011年1月,思子心切的張梅將丈夫起訴到合川區法院,請求與周科離婚,並要求獲得兒子撫養權。奪子大戰,最後打到市一中院。
判決結果: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周科與張梅婚後感情基礎較差,周科又外出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准許兩人離婚。至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由於孩子剛出生不久,尚處於哺乳期,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爲宜,遂判決由張梅撫養婚生子。
法官說法:根據《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而且,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個案4
離婚後還生活在一起 需支付孩子撫養費
離婚後,仍舊一同生活,是否還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呢?
2006年,陳發與雷娟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約定婚生子由雷娟撫養,陳發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學雜費等共1500元。離婚後的一段時間,陳發仍然和雷娟孩子一起住,但以各種理由不付撫養費,截至2010年9月,陳發已拖欠撫養費8.4萬元。後來,他被雷娟告上法院。
法庭上,陳發稱,自己雖與雷娟離婚,但一直到2008年8月,雙方都住在一起生活,因此他不應支付孩子撫養費。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雙方離婚後仍共同生活,但陳發不能證明在同居期間,雙方經濟收入納入了統一安排。陳發不能以此爲由拒付撫養費。此案經歷了一審二審。最終,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陳發應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法官說法:夫妻雙方離婚後,即使仍然生活在一起,雙方的收入不等於就是共同財產。該案中,陳發也未能舉示相應的證據,證明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共同支配的事實。因此,依據他們離婚時達成的協議,他應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文中人物系化名)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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